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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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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暴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暴某某一方穷尽一切手段积极赔偿被害人,民事部分已调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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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暴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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