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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田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甘肃某某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恢复被改变用途的林地,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肃某某有限公司及原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