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因其犯罪时属刚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本次盗窃犯罪中又属从犯,侦查阶段能够积极退赔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7日民勤县公安局夹河派出所从周某某处扣押的电动三轮车请民勤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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