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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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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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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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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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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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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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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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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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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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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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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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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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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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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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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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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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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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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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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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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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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松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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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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