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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并具有坦白的情节,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