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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本案指控付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