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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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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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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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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指控付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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