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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涵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均明确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故当事人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驳回上诉人要求不为被上诉人王某某缴纳2018年7月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为止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保险费用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河北涵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靳建军审判员 李秀云审判员 高瑞江 书记员: 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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