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郑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购买鱼苗对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且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丙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郑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购买鱼苗对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且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丁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青德何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何青德何某某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较小,渔获量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以“投放鱼苗”的方式修复生态,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青德何某某不起诉。 何青德何某某捕鱼所用渔网、气垫船及0.68公斤渔获物建议没收。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购买鱼苗对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且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