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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潘某乙、宋某某、兰某某4人非法侵入住宅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兰某某、宋某某、潘某乙未经他人许可,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持械殴打被害人,损害被害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因四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决定对潘某乙、潘某甲、宋某某、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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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另外,被害人曾某某明知祝某某与罗某甲系夫妻关系,仍与祝某某非法同居,违反公序良俗,有过错。综上,可以对李某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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