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酒精含量不高,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根据《贵州高院、省院、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乙醇含量只有109.07mg/100ml,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