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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盗窃案)_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简某某盗窃案)_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