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和初犯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和初犯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认罚,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的相关精神为更好的保护民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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