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公开版)_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荔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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