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交通肇事发生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交通肇事后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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