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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因观察不周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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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本案的发生系被害人横穿马路,有部分责任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蕲春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建议对被告人甘某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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