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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