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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零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零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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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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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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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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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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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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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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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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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仅短距离挪车,赔偿被害人某某某损失且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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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横县公安局认定黄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对黄某某抽取血样时采用含有乙醇成份的皮肤消毒液对抽血部位皮肤进行消毒,抽血过程违反了国家关于酒驾抽取血样不允许使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的规定,致检材受到污染;从黄某某抽取的血样六天后才送鉴定机构作乙醇含量鉴定,送检程序违反《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因此,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定量检验报告书不能作为认定黄某某醉驾的依据,且无法补证。 综上,黄某某虽有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驾车时的血液乙醇含量,因本案关键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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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以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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