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尘埃
本院认为,罪犯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和假释后家庭情况、以及社区矫正机关意见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柳霞审判员 杜立文审判员 王文喜
书记员: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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