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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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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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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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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聋哑人,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经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已将盗窃的手机和衣服全部退还给被害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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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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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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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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