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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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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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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靖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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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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