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发后,潘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一定的监管条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120,积极施救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单位和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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