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隔夜酒后驾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