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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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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诈骗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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