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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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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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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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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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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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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仇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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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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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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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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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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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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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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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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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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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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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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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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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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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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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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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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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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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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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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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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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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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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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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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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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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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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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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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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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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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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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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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隔夜酒后驾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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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城市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本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生效,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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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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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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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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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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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认定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案发时**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外道路未正式交付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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