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张某甲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防卫过当情节,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榕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而且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陈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