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方某某为满足村集体需求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前提下雇佣他人推毁林地8.39亩,2020年3月12日榆阳区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小纪汗镇可可盖村村民文化活动广场等2个项目使用林地的议题,原则上同意了该村用地5.5亩的用地要求,会议纪要准许外推地面积2.89亩,方某某恢复了植被,生态环境得到恢复,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本人和其所属村委会向本院递交了免于起诉的申请,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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