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盗窃未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一项规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规定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4万元。本案中的盗窃价值为19509.98元,没有达到上述立案标准,且本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给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现树苗被重新种植后已经复活。故李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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