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醉酒驾驶时是凌晨,车少人稀,未有法定从重情节,且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深夜人稀车少时的时段驾驶,醉驾持续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无其他加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深夜驾驶机动车,醉驾持续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能认罪认罚,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醉酒驾驶时是深夜,车少人稀,驾驶目的是挪车,未有法定从重情节,且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乙醇浓度刚超出危险驾驶罪标准,且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且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不具有前科劣迹,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3.78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吕某某血液中乙醇检验含量113.38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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