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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所有的冀A×××××号重型仓栅式运输汽车在信达财险河北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并均含不计免赔特约保险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信达财险河北公司出具了保险单,石家庄市正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信达财险河北公司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保险期间,石家庄市正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受伤、车辆损失和第三方路政损失,属于本案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信达财险河北公司应当在上述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王某某为被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主张权利。首先,关于车上人员王某某的损失确定及责任承担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对乘车人王某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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