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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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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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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刘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刘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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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许某某等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许某某等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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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许某某等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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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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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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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刘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刘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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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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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田某乙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田某乙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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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田某乙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田某乙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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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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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还赃款,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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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退还,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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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许某某等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就好,赃款已退还,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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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还赃款,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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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劣迹,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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