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综合全案事实、证据表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事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全部履行,经审查双方的和解合法、自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赔偿损失、达成谅解、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无前科劣迹,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许某某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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