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 书记员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近期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表扬2次,可以减刑,剩余积分234分。综合其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阅读更多...

于明元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明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章驾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于明元系自首且其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明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

韩某杰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韩某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七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某杰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8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阅读更多...

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情节及前科劣迹情况,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至2019年8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庄丽洁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 郭晶晶

阅读更多...

陈洪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陈洪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九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洪某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8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阅读更多...

张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

张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武哲审判员  孙忠武审判员  高元娥 书记员:赵航

阅读更多...

赵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阅读更多...

青海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海成违法道路安全法,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青海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青海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违章驾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方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与被害方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综上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一款【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解协议的效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吴春林审判员 青格勒花 书记员: 张雯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为维护交通道路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潘++波审++判++员+++林世萍 代理审判员 李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鉴于其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已获得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鉴于其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已获得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

常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无牌照车辆,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常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综合考虑常某某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