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事先不知情,在其父的指使下搬运了三箱雷管,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初犯、偶犯,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