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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小某)(公开版)_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民事已调解,被害人家属已谅解,且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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