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于某某、孙某某等人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在立案之前已经足额补缴了应缴税款、滞纳金等,国家税收损失得以弥补,且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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