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韩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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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民事已调解、被害人已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致一人轻伤、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被害人存在过错、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蔡某某陈述发生纠纷后,其被雷某某、乔某某、刘某某殴打致伤,其随身携带的刀子在被殴打过程中掉出,雷某某、乔某某、刘某某供述,在被害人蔡某某与韩某某发生纠纷后,蔡某某拿出刀子向韩某某走去,雷某某、乔某某、刘某某为防止蔡某某持刀伤人对蔡某某控制时致其受伤,病例记载被害人伤情为左肘关节脱位,其形成一般应为扭拉所致,非击打形成,被害人伤情究竟是殴打所致还是为控制被害人行凶所致,现有证据互相矛盾。故本院认为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乔某某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因被害人王某某拒绝伤情鉴定,无法确定伤残等级,故认定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害人武某甲右手所形成的伤,并非是高某甲形成,所以高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白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有悔过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属于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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