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了劳动者报酬,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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