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宣某某虚假诉讼、非法拘禁等不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多次阻挡、**小区工人施工,致使该工程长时间停工,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被告人王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已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涧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因被害人王某某拒绝伤情鉴定,无法确定伤残等级,故认定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涧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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