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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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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丙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丙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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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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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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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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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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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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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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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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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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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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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乙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丁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丁某乙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其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已刑事和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有效化解邻里矛盾,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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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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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赵某甲系初犯、偶犯;被害人赵某乙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发生纠纷是由于家庭琐事,被害人赵某乙在纠纷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和被害人赵某乙二人系亲兄弟,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赵某乙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赵某乙对赵某甲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亦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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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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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医疗及其他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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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三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但被不起诉人三某某案发时系在校大学生,家庭条件困难,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三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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