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系该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决定对金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