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及物品,不起诉决定书生效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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