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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