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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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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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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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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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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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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12月17日,杨某甲、杨某乙、黄某某与楚雄**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楚雄**公司35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黄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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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涉嫌盗窃案)_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涉嫌盗窃案)_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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