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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公开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公开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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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公开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公开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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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公开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系雇佣的船员,在共同犯罪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无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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