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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