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系有前科,但鉴于被告人苏某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能通过其家属积极、主动同被害人家属协商并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60000元给被害人的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英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英秀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左英秀在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左英秀自首、认罪较好、初犯,其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上,为严明国法,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结合被告人左英秀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建议对被告人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与被害人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以双方的协议予以证实,但该协议中未对是否谅解予以表述,故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有无再犯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影响因素,向被告人陈某住所地司法机关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函,评估意见为同意适用非监禁刑。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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