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病,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粘网解除扣押。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粘网予以没收。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的粘网应当予以没收。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伊殿财,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50101181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粘网解除扣押。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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