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能积极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予以采纳。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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