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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甲盗窃案)_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甲盗窃案)_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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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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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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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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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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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甲盗窃案)_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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