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砍树的目的是换树种种植,主观恶性较小,且在砍伐林木后对林地进行了复绿,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森林资源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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